(2015)湛遂法杨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余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王某某,黄某某,陈某,赵某某,遂溪县遂城速达运输车队,遂溪县广美商务有限公司,遂溪县精顺胶合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杨保字第9-1号申请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陈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遂溪县遂城速达运输车队,住所地:遂溪县遂城镇*********。投资人:王某。被申请人遂溪县广美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遂城镇*********法定代表人:王某。被申请人遂溪县精顺胶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洋青*********。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人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黄某某、陈某、赵某某、遂溪县遂城速达运输车队、遂溪县广美商务有限公司、遂溪县精顺胶合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查封:一、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遂城镇*********地的房屋,建筑面积6072.58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遂房字第10******号;二、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遂城镇*********的房屋,建筑面积6072.58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遂房字第10******号;三、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遂城镇*********的房屋,建筑面积6072.58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遂房字第10******号;四、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共有的位于遂城镇*********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994.91平方米,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08第**号;五、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共有的位于遂城镇*********地(府前路*********号)的房产,建筑面积1001.78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号;六、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共有的位于遂城镇*********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348.30平方米,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08)第7**号。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以人民币200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遂城镇*********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遂房字第10******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遂城镇*********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遂房字第10******号。三、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遂城镇*********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遂房字第10******号。四、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共有的位于遂城镇湛川路南5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08第**号。五、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共有的位于遂城镇*********地(府前路*********)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5*****号。六、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共有的位于遂城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08)第7**号。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子渊代理审判员 吴建峰人民陪审员 黄狄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仁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