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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尚道与刘胜平、戴明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道,刘胜平,戴明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75号原告:杨尚道,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平,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戴明娟,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尚道诉被告刘胜平、戴明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尚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尚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尚道负担。审判员  张晓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秋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