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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滦南太安物业有限公司与唐山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太安物业有限公司,唐山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684号原告:滦南太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静。被告:唐山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太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太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太安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南太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汝利审 判 员 :武秉坤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陈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