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82号原告杨某,女,汉族,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521。被告梁某,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51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颖(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