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82号原告杨某,女,汉族,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521。被告梁某,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51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颖(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