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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穆海军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51号罪犯穆海军,农民。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2012年11月3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4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穆海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16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终字第0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穆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穆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穆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穆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