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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与淄博超悦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淄博超悦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重字第2号原告: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法定代表人:李奇洪,董事长。被告:淄博超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培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超悦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原告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志红审 判 员  李延江人民陪审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欣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