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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浙江泰伦绝缘子有限公司与虞文杰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浙江泰伦绝缘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里村路333号。诉讼代表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浙江泰伦绝缘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伦绝缘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虞文杰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泰伦绝缘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