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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胡国兰与重庆市洁雅清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兰,重庆市洁雅清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258号原告胡国兰,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李德辉,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洁雅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桥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066-6。法定代表人黄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宏,重庆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兰诉被告重庆市洁雅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胡国兰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国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