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丛虎滋与被告詹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虎滋,詹明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丛虎滋,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詹明江,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丛虎滋与被告詹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虎滋、被告詹明江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4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詹明江驾驶车牌号为鲁FXQ2**号的正三轮摩托车沿3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掉头时,与原告持证驾驶的鲁KAF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鞠洪国沿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相撞,致原告及鞠洪国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詹明江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前期医药费被告已垫付768.2元,后期原告又花费医疗费488元,故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费488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10749.96元,共计11337.9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增加鉴定费600元。被告詹明江辩称,同意支付经法庭核实后的医疗费用、交通费100元,被告的休养时间过长,休治时间并非误工时间,对原告的收入应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条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詹明江驾驶车牌号为鲁FXQ2**号的正三轮摩托车沿3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草庙子镇北郭格庄村村口东掉头时,与原告持证驾驶的鲁KAF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鞠洪国沿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相撞,致原告及鞠洪国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詹明江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挫伤、左肩袖损伤,CT扫描显示未见鼻部及左肩骨质异常;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建议修养时间为1个月。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256.2元,被告垫付了医疗费768.2元。后原告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后休治时间为3个月。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元。原告出具了山东金威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误工证明及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单,显示原告月收入为3200元,误工时间为2014年9月4日至10月6日,扣发误工收入为3571.32元,原告认可其单位在误工期间每月发放了900元停工留薪工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单据、误工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驾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原告主张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外还花费488元医疗费,交通费100元,原告主张上述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10749.96元,按其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3500元及单位实际扣发的工资3571.2元计算,本院认为,误工费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准,其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显示误工时间自2014年9月4日至10月6日实际扣发3571.2元,但按原告认可的其单位每月已给其发放了900元的停工留薪工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为2671.2元,故本院支持其误工费为2671.2元,而原告主张鉴定费600元,其鉴定项目为休治时间,虽然该休治时间并非原告实际误工时间,但该鉴定项目系合理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明江赔偿原告丛虎滋医疗费488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2671.2元、鉴定费600元,共计385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元,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