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任晶与达州市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王兴明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晶,男,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华,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5100474—5。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都市花园一层。原审第三人王兴明,男,汉族,系达州市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股东,住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任晶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兴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任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谭 兴审判员 胡光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