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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韦鑫,广西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覃绍星书记员  黎 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