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夷祥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杨泉花,陈妙春,彭木堂,叶艳霞,陈国荣,王仁兴,陆新玉,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日华,陈国平,张珍珍,陈伟明,上海夷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王睿。被告杨泉花,女,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告陈妙春,女,1958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彭木堂,男,1955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叶艳霞,女,1984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陈国荣,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王仁兴,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告陆新玉,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告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菊花。被告陈菊花,女,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陈日华,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陈国平,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告张珍珍,女,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陈伟明,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夷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朱家角镇康业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区。法定代表人杨泉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被告杨泉花、陈妙春、彭木堂、叶艳霞、陈国荣、王仁兴、陆新玉、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日华、陈国平、张珍珍、陈伟明、上海夷祥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苏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