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陆民初字第643号原告黄某,玉林市敬民科技学校(玉林市玉州区城站路49号)教师。被告吕某甲,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汇丰街**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友爱北街**号(县水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525271982********。原告黄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辉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是邕江大学的校友,原告2004年毕业,被告2005年毕业。2009年7月原、被告在QQ聊天中相识恋爱,2010年3月双方开始见面,××××年××月××日在玉林市玉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吕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大约2011年4月,被告开始不工作,小孩出生后花费大量的钱,原告劝被告出去工作,被告做了一个月就以种种借口就辞职了。2013年5月原告帮被告找了一份在玉林铁通公司的工作,被告只做了三天又辞职了。之后,被告都没有工作了,在家里关在房间不出来,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4年5月因原告劝被告出去工作的事发生争吵,被告的父母亲也劝说被告,引起被告发怒并要动手打父亲,后来,被告的姑父和原告送被告去柳州的广西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二十多天,医生诊断是抑郁症,医生问诊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患抑郁症曾经于2008年在玉林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过。被告从广西脑科医院出院后,一直吃药治疗,被告同样一直不出去工作,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原告不闻不问,夫妻难以共同生活,为此,请求法院: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孩吕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及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女儿吕某乙出生时间的事实;4、玉林市敬民科技学校的证明,证明原告有能力抚养婚生女儿吕某乙。被告吕某甲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但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到法定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结婚生活已五年,并生育一个小孩,虽因被告有病且经常不出去工作等时有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只要互相关心,相互理解,互相信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请求离婚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4010010400086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兰清原告:黄某,女,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五联村马岭15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吕某甲,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温泉镇汇丰街30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黄某诉吕某甲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辉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某甲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吕某甲承认原告黄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写明对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部分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吕兰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