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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55号原告吴某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王某,女,户籍地滨州市沾化区,现住阳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贾新国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