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下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55号原告吴某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王某,女,户籍地滨州市沾化区,现住阳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贾新国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