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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登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郭帅锋债权登记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帅锋

案由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222号申请人:郭帅锋,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赵存寿,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世林,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郭帅锋因“海健968”轮的船舶所有人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船员工资,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就“海健968”轮享有的船舶优先权工资48000元及利息,遣返费5000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至申请人实际离船之日止按每日200元计算的船员工资等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船员聘用合同、船员服务资历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帅锋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郭帅锋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