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蔡全甲与白云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全甲,白云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800号原告蔡全甲,男,农民。被告白云滨,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全甲与被告白云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全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