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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程宝华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华,XX,农安县靠山镇人民政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程宝华,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松原市前郭县。被告:XX,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靠山镇人民政府。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宝华诉被告XX、农安县靠山镇人民政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XX驾驶吉A685**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XX驾驶吉A685**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玉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