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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有章与张华、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有章,张华,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吴有章,个体户。被告张华,个体户。被告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苏兴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渔洲路12号。负责人唐国弋,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学义,广西海狮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有章诉被告张华、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有章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有章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5元,减半收取4427.5元,由原告吴有章负担。审判员  唐国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