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龚瀚林与龚小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瀚林,龚小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叠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龚瀚林。委托代理人莫吉,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瀚林诉被告龚小明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瀚林因与被告龚小明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小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瀚林撤回对被告龚小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龚瀚林负担,本院退回原告龚瀚林637.5元。审判员 胡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