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毛静萍与青岛丰华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静萍,青岛丰华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毛静萍。被执行人青岛丰华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毛静萍与被执行人青岛丰华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房屋过户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青岛市山东路185号1单元302户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毛静萍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7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