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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刘某某、贾某某、贾某某、贾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贾XX,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职员。被执行人刘XX,女,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贾XX,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贾XX,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贾XX,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贾XX与刘XX、贾XX、贾XX、贾XX继承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贾X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海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