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844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长征,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思。委托代理人陈林。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祝贤祥。特别授权。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用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长征,被告周思的委托代理人陈林、祝贤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299元(从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与武汉市世纪庭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并入驻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148号世纪庭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周思于2009年10月28日与开发商办理入伙手续后正式装修入住该小区3栋1-103号。2012年9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被告周思共计拖欠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29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周思以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未退还装修保证金以及该房屋于2011年3月因公用设施渗水造成其房屋受损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双方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书面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周思拖欠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29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周思辩称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未退还装修保证金以及该房屋于2011年3月因公用设施渗水造成其房屋受损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意见,由于该抗辩意见中的两个事实均发生在原告入驻该小区之前,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思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299元(2012年9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付用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程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