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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赵富智与王爱民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富智,王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赵富智,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1)庆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赵富智申请执行王爱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庆云县机车市场的楼房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无人竞买,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接受该楼房抵顶相应价款,经查询银行,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法执字第5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