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法林商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林、秦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秦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林商初字第0059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林。被告秦建军。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杨林、秦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商银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 武审 判 员  颜士和人民陪审员  周峰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