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外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汕头市集茂纸业有限公司与陈淑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集茂纸业有限公司,陈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外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集茂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镇。法定代表人刘映涛。被执行人陈淑香,女,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本院在执行汕头市集茂纸业有限公司与陈淑香(2015)汕龙法外执恢字第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的债务减免为40,000元,免除被执行人其余债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份起每月2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债务分20期付清;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至此本案以和解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龙法外执恢字第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无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凌审 判 员 黄叙和代理审判员 郭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正波-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