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安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5月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久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