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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安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5月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久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