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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与莱芜市昌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宜和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莱芜市昌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宜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被执行人:莱芜市昌源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宜和化工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中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莱芜市昌源物资有限公司鲁S×××××轿车一辆。查封山东宜和化工有限公司鲁S×××××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