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高兆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05号罪犯高兆波,打工。罪犯高兆波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1)射刑二初字第01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5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兆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高兆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兆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兆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缴纳罚金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兆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