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耀霞与冯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耀霞,冯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冯耀霞。被告:冯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耀霞诉被告冯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耀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交纳。审判长 李秋华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黎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