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袁红菊与徐国忠、王金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菊,徐国忠,王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袁红菊。被执行人徐国忠。被执行人王金妹。袁红菊与徐国忠、王金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国忠、王金妹银行存款或收入2628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徐国忠、王金妹自2015年2月15日起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徐国忠、王金妹自2015年5月5日起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