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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梁勇与被告鲁新占、第三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勇,鲁新占,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梁勇,男,1975年9月1日生。被申请人鲁新占,男,1976年5月13日生。第三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运良,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梁勇因被申请人鲁新占未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262万元,而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鲁新占对第三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的到期债权14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勇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鲁新占对第三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的到期债权142万元,第三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应对申请人梁勇履行到期债务。如第三人对冻结到期债权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二、查封担保人朱世林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骏马路北段房权证号为0390**号和位于驻马店市五里卜房权证号为0000**号房产各一套,查封担保人许超凡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置��大道置地华庭房权证号为2012097**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栗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