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立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培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029号起诉人张培,男。起诉人要求确认被起诉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将没有规划、房管等合法产权批文手续的违章建筑XX里XX号楼X门XXX室作为拆迁安置房置换给起诉人的行为为违法行政;要求判令被起诉人限期办妥XX里XX号楼X门XXX室规划、房管等合法产权批文手续,使现住房产权及租赁手续完备合法。(若被起诉人因受市总体规划制约不能取得合法产权批文手续,改请法庭判令被起诉人按现住房地段XX里楼群当前房屋市场价值重新安置起诉人合法产权调换房屋及支付由此产生的派生费用开支);判令诉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