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胡某熊与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X,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胡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贵州省毕节市,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结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黄XX。申请执行人胡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138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85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卓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