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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滕颜辉与李权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44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对原告滕颜辉诉被告李权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对判决书中“腾颜辉”补正为“滕颜辉”、“腾某甲”补正为“滕某甲”、“腾某乙”补正为“滕某乙”;二、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三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117871.04元”补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117871.04元”。审判员  张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