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祖建、杨明与李绍柱、肥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建,杨明,李绍柱,肥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王祖建,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杨明,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李绍柱,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肥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建、杨明诉被告李绍柱、肥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祖建、杨明虽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受伤,但对各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是各自独立的,其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原告王祖建、杨明不具有共同诉讼人资格,其可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另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祖建、杨明的起诉。审 判 长  雷英平审 判 员  程 轲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