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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正伟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新疆中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正伟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新疆中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742-1号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正伟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吉姆萨尔县老台乡杨庄村。法定代表人杨正伟,吉木萨尔县正伟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中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新疆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钦,新疆中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42995.11元。(其中本金140980.4元,执行费2014.71元);二、被执行人新疆中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