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行监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浦纪良与无锡市北塘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纪良,无锡市北塘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行监字第00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浦纪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北塘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凤��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三元,无锡市北塘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斌,无锡市北塘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浦纪良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北塘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北塘区城管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行终字第0009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浦纪良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偏听偏信以当事人不在场为由作出违背事实的裁定,而对其提供的证言及目击证人的证言避而不谈,只采信北塘区城管局单方面的证言。二审法院也违背北塘区城管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事实,偏面采信了一审法院违背事实认定的证据,导致裁定不公。2、原审法院掩盖北塘区城管局参与实施推倒围墙的事实,认定是山北街道城管所为错误。北塘区城管局既然有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之责,为何不在现场制止并向其告知行使义务,反而带人到现场指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实,引用法律条款有误,裁定不公。综上,一、二审裁定错误,请求依法再审。北塘区城管局提交意见称:其下属执法大队接到投诉后去调查此事,并没有参与推倒围墙的行为,且当时在现场的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其职责主要是对全区街道城管业务进行指导和督查考核。综上,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浦纪良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对于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的职责。本案中,山北街道城市管理人员接到投诉前往现场处理时推倒了浦纪良正在搭建的部分围墙,该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浦纪良提供的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均未到庭作证,其提供的证言不足以证明北塘区城管局的工作人员实施了推倒围墙的行为,一、二审法院认为北塘区城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在向浦纪良释明应变更山北街道为本案被告不成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原告浦纪良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浦纪良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浦纪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