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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方俊清、杨述芳、方文明、黄秀英、方建超、吴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方俊清,杨述芳,方文明,黄秀英,方建超,吴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一段269号。组织机构代码:20725205-3。负责人周新国,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高峰,系申请执行人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方俊清,男,生于1953年8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杨述芳,女,生于1955年10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方文明,男,生于1963年5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黄秀英,女,生于1968年9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方建超,男,生于1969年8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吴秀华,女,生于1969年10月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88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方俊清、杨述芳、方文明、黄秀英、方建超、吴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扣划被执行人方俊清方文明的银行存款,并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廷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