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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红娣与彭江平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娣,彭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娣。被执行人:彭江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彭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江平的存款人民币4611.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劲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泽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