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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楼森阳与浙江长三角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楼森阳,浙江长三角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449号申请执行人:楼森阳,1971年1月12日。被执行人:浙江长三角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少林。本院在执行慈劳人仲案字(2014)第961号申请执行人楼森阳与被执行人浙江长三角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万元,另需承担执行费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4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