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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南昌三鑫燃气有限公司与候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三鑫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李二全,董事长。被执行人:候海平,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候海平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湖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候海平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234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