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李汝军、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李汝军,柴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刘霞,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颖,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汝军,男,生于1979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柴萍,女,生于1978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被告李汝军、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李汝军、柴萍位于天全县城厢镇房屋继续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汝军、柴萍位于天全县城厢镇房屋[房产证号为天全房权证梅岭乡字第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天国用(2011)第249号]继续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行使转让、抵押等处分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垚人民陪审员 谢跃林人民陪审员 廖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