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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丙、李某丁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99号申请人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08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国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继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