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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汤文豪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364号上诉人汤文豪,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72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公民的宅基地神圣不可侵犯。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村民委员会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签订合同,其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诉请是请求责令宦溪镇湖山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为上诉人提供宅基地的义务并非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请求判令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为其提供宅基地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上诉人的诉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