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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诉保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王海蒲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军,王海蒲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诉保第12号申请人:刘建军,住博野县。被申请人:王海蒲,住博野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万元的财产、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经审查,被申请人没有可供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建军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