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施传华与施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传华,施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施传华,男,汉族,1941年12月25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施雅云,女,汉族,1950年12月11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施传华与被告施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传华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但未在立案之后的7日内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