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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章方平与章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方平,章伟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815号原告:章方平,农民。被告:章伟永,农民。原告章方平为与被告章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章伟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经结算,2014年3月20日,被告欠原告借款1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该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章伟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方平借款16000元。如果被告章伟永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章伟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