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洛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何素珍与江苏四达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素珍,江苏四达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何素珍。委托代理人刘修银(受何素珍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四达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中兴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则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何素珍与被告江苏四达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素珍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素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素珍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