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健与被告张成福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健,张成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46号申请人张健,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张成福,男,194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健申请宣告张成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张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健撤回宣告张成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