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文东、XX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文东,XX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商初字第39号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全兴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爱军,该公司职工。被告郝文东。被告XX飞。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文东、XX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17日,被告郝文东在我行所辖高庙堡支行(原高庙堡信用社)借款10万元,月利率9‰,借款期限从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借款方式为保证借款,保证人XX飞。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未依约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郝文东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XX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郝文东未答辩。被告XX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万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庙堡支行(原高庙堡信用社)与被告郝文东、XX飞,案外人李文签订农户联保最高额借款合同。被告郝文东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利率9.0‰,借款期限从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担保方式为联保,保证人为XX飞、李文。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郝文东发放了贷款,被告郝文东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郝文东偿还本息、被告XX飞承担连带责任。又查明,万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4年6月26日改制为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职务由理事长变更为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由80900422-5变更为××。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编号为(高)农联保借字(2012)第002号农户联保最高额借款合同、№:019571568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保证借款保证人承诺书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万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庙堡支行(原高庙堡信用社)与被告郝文东、XX飞签订的农户联保最高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郝文东发放贷款后,被告郝文东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其还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XX飞作为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人被告郝文东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时,在保证期间内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文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9.0‰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XX飞对第一项中被告郝文东应当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志星审 判 员 闫国有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